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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裸贷死灰复燃——学校裸贷法令规制及学生心思矫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9 20:26:27  阅读:3341+ 来源:自媒体 作者:法海不是海

原标题:校园“裸贷”死灰复燃?——校园“裸贷”法律规制及学生心理矫治

关于网络借贷,我国银监会、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在2016年至2017年短短两年期间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等8个通知,对网络借贷不良现象进行整治。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至2019年间也相继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5个司法解释或通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由此可见,无论是网络借贷(又称P2P借贷),还是民间借贷行为,其涉及的法律和法规复杂,对市民生活和金融市场秩产生重大的影响。

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方兴未艾,法律和法规尚未完善,执法具有滞后性,大学生缺乏经济来源,崇尚攀比、追求超前消费,这些因素为校园借贷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巨大的“业务”市场。其中,“裸贷”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不法借贷平台或者个人要求借款的大学生手持裸照作为保证,当大学生无法支付高额的本息时,不法分子以“裸照”或者“视频”要挟学生以身体偿还债务(又称“肉偿”),2016年网络上出现了“10G”内存的裸照和视频,大量借贷学生的隐私被泄露,引起社会热烈反响。2019年,广东、浙江等地校园仍然存在大量的“校园贷”、“分期贷”等不良校园借贷行为。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李某以公开边某裸照相威胁,要求边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肉偿”贷款利息,2019年李某因胁迫她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而被刑事拘留。

10G裸照泄露

一、 校园“裸贷”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崇尚攀比、追求超前消费与缺乏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

当代大学生经历着“网红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分期经济”等多个经济发展形态,各种电子科技产品、美妆产品、服装产品等名牌产品极大地绑架了学生的消费观念,为了追求个性,满足自身的欲望,大学生在缺乏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向校园借贷平台借款,并与借款平台签订了不平等乃至不合法的合同条款,从而成为“待宰的羔羊”。

(二)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不规范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大众创新创业的重点行业,也是互联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对待新生事物,我们始终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这导致了网络借贷平台“自由生长”无度。准入门槛低,审查机制缺失,监管不力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大量无资质的、不规范的借贷平台“雨后春笋”般出现,这类借贷平台最后成为了“校园诈骗”、“校园情色”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推手。

(三)相关法律和法规不衔接

校园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主要受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的调整。但是,校园网络借贷大多数采用“P2P借贷”的形式,具备新的技术手段和特点,传统的民商事法律难以在短时间适用调整该类事物,出现一定的滞后性。在互联网借贷平台监管方面,相关法律和法规供给不足。在刑事责任方面,校园“裸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法院在定罪量刑的选择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体系的缺失,导致校园“裸贷”违法犯罪行为恣意妄为。

二、 校园“裸贷”相关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之间呈三方结构,由出借人、平台、借款人组成。三者之间互相存在一层民事法律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借贷合同关系,出借人和平台之间、借款人和平台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而非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因此,校园网络借贷之间的根本性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基础性法律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因此,三者之间适用违约责任,当出借人逾期还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时,可以不予以支付。因此,对于“裸贷”中约定的上百倍的高额利息,借款人可以不予以支付。

其次,当学生被暴力催收时,催款人利用网络平台、电话、短信等方式泄露其“裸照”或者“视频”从而威胁学生还款,若已经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造成其名誉和精神上的损害,学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索取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并不是国家金融机构,只是民间企业,因此不具有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和集资的功能。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极容易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吸收存款,那么就极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网络借贷平台以非法占有大众财产为目的而“跑路”,则极容易触犯“集资诈骗罪”。

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在“裸贷事件”中,催收人如果利用限制学生的自由,如关押、拘禁等方式,达到催收还款的目的,则涉嫌“非法拘禁罪”;有些出借人要求女学生以“出卖肉体”来偿还债务,违学生的意志,则涉嫌“强奸罪”;有些出借人充当介绍人的角色,要求女学生和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以偿还债务,则依据《刑法》第 358 条和 359 条的规定,出借人涉嫌“构成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三)行政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平台因其属于民商事领域的经济行为,相关行政部门不便对其施加过多强制性监管行为。而且有关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责任存在着不清晰的问题,这导致了行政监管出现空白或者滞后的尴尬境况。

三、不良校园网贷的治理路径

(一)法律规制路径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部门尚未明确,市场准人、资质审查、运行监督等环节缺乏法律和法规的支撑,现有的文件多数是部门意见和通知,和现有的部门法律和法规并不衔接。因此,应该建立行政执法和刑法相互配合的法律机制,加大对网络贷款进入校园的审查力度,提高准入门槛。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规制应该做到无缝衔接,从每个方面去堵住法律漏洞并及时地实现对受害学生的全方面救济。其次,在举证责任等方面,网络借贷平台因其具备强势地位和主导地位,在相关的法律纠纷当中应该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二)学生心理矫治路径

当代大学生面临着各种诱惑,在经济条件不足的情况,容易走上网络借贷的道路。但是,学生踏进校园时,思想意识基本形成,价值百科观的框架基本确立,因此,家庭教育显得特别的重要,父母应该培养学生从小树立朴素、务实的意识。

同时,我们该让同学们辨识到“受害者心理”的危害,鼓励学生在遇到此类事件时第一时间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及时告知家长。

家长、学校应该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网络“裸贷”发生后,学生极容易陷入自责、愧疚的漩涡,引发精神疾病。因此,家长应该给予学生更多的鼓励和关心,老师也需要引导同学们不用异样的眼光去看待“受害者”。

[后记]

看着这些网络借贷事件,

不禁要问借贷下的荣光,何许值得为之不惜尊严

辛勤付出的背后,何许忍心将父母毕生心血付诸一炬

家庭、学校、社会、均责无旁贷

又有什么选择可以有效的预防或者减少悲剧的发生呢?

假如让女受害者重新做一次选择,

是否会选择“自力”而非“自利”呢

假如让家长重新做一次选择,

是否会选择“陪伴”而非“置若罔闻”呢?

假如让学校重新做一次选择,

是否会选择“教育”而非“教学”呢?

(文/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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