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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医院女厕偷窥 老婆生孩子丈夫女厕偷窥太奇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1-29 03:40:13  阅读:80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岚
男子医院女厕偷窥,老婆生孩子丈夫女厕偷窥太奇葩。一男子在医院等老婆生孩子时,竟然跑到了医院女厕去偷窥,被抓了个正着,有口难辩,最令大家想不明白的是,老婆正在生孩子,他怎么会有这种乱七八糟的心思呢,实在是太奇葩,不可理解!

近日,在烟台市牟平区一医院中,一名男子在女厕所偷窥被发现,民警根据监控将男子抓获,据悉,该男子将面临拘留处罚,而此时他的妻子正在医院生孩子。

据牟平区系山边防派出所民警介绍,当天孙某从医院的男厕所刚出来,看见一名女子进了女厕所,他便鬼使神差地跟了进去,见女厕所里没人,他便伺机偷窥,在偷窥期间还说了一句下流话,女子听见后吓了一大跳。出来后,孙某早已经跑了,随后女子便报了警。

系山边防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医院的监控,根据监控找到了孙某所在的病房,此时,民警才知道孙某的妻子正在医院生孩子,娘家人都在医院,为了不惊动孙某的家人,民警悄悄将孙某带了出来。

在证据面前孙某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在民警面前痛哭流涕,说当时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想的。最后,孙某将面临拘留2日的处罚。

偷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偷窥并不构成犯罪,不会造成判刑条件。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

一、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

三、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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